压力容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程序
原登记机关处办理
1. 原使用单位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。
2.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,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,并向使用单位签发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》
移装区域办理
1.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(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报告);
2. 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携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,(移装)安装施工方案,原使用登记证,原使用登记表,到特设科办理移装告知;
3. 由安装单位出具 压力容器移装(安装或施工)质量证明书;
4. 携带以下资料到特设科办理注册登记:
1) 定期检验报告
2) 告知单
3) 移装(施工)质量证明书
4) 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
5)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
6) 使用登记表(一式两份),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
7) 产品合格证(出厂资料、产品质量证明书)
下列压力容器不得办理移装变更:
1.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
2. 无特种设备设计、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,包括设计文件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(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、质量证明书)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、监督检验证书、
3. 无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和修理的方案,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(施工质量证明书)、